??7月1日,財政部發布《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的通知,指出使用專項資金對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巖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給予獎補,按照“多增多補”的原則分配。
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潔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能源清潔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清潔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清潔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清潔能源公共平臺建設;清潔能源綜合應用示范;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于清潔能源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辦法》指出,超過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額程度給予梯級獎補;未達到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未達標程度扣減獎補資金;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冬補”原則給予獎補。
關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辦法》規定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地方和中央企業按照有利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的原則統籌分配獎補資金,并用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的相關工作。辦法還對計入獎補范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方式進行了規定。
《辦法》指出,中央企業匯總所屬企業上年實際開采量和當年預計開采量,其中上年實際開采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簽署意見后,按照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
清潔能源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20年至2024年,到期后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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